据江淮晨报讯5月13日,记者从合肥市城乡建委获悉,《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(草案)》已开始公开征求意见。今后,在再生水配套管网覆盖范围内,市政浇洒道路、绿化浇灌等若再用自来水,可能就要被罚款了,最高罚款1万元。
单体建筑超二万平米应配建再生水利用设施
再生水(又称中水),是指污水经过净化工艺处理后,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,可以在城市杂用、工业、景观环境等范围使用的非饮用水。按照此次《办法》,今后在合肥市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,其价格由市、县(市)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。
集中式再生水输配管网的规划与建设,应当纳入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,并结合市政道路、地下管线、供水、排水等建设同步施工。在集中式再生水输配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和大型公共建筑区域,推广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站,并根据再生水用途确定出水标准。
《办法》明确,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新建、改(扩)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。
管网覆盖范围内不用再生水最高罚1万
目前,合肥市已经建成了一批再生水利用工程。今后,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使用再生水:城市绿化、公厕冲洗、道路清洗、车辆清洗、建筑施工等市政及经营用水;冷却用水、洗涤用水、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;景观水体、湿地水体、海绵城市建设等环境用水。
《办法》明确,“应当使用再生水而未使用的,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”
擅自直接取用再生水或最高罚款3万
《办法》还提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为。比如,擅自占压、拆卸、穿凿、移动再生水利用设施;擅自改建、迁移再生水利用设施;擅自在公共再生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等。
违反上述规定的,今后,将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消除危害,并可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赔偿;向再生水利用设施投放有毒、有害、易燃、易爆等物质,这类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减少或停供再生水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
以后,合肥市再生水的供水也会更加规范,计划实行减停供水报告制度。确需减少或者停止供水的,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,并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相关用户。
再生水输配管网、取水点等设施外观应当设置明显标识,并在取水点和出水口处标注“非饮用水”。